技術股與資本股壹樣有權按股份比例擁有企業和股份分紅。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壹般不是按股份比例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數據市場變化的擴大導致價值的降低。公司成立後,技術成果的產權發生轉移,公司成為技術產權的所有者。該財產的損益由公司承擔,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貨幣出資人出資的貨幣用於交易後,其股權也消滅;土地使用權投資者的權益隨著土地的升值或貶值而不斷變化。這顯然不符合投資人成立公司的最終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技術成果價值的降低或損失,應以公司成立與否來解決其具體問題。
公司成立時,由於全體投資者簽訂了投資合同,他們之間就建立了特定的合同關系。如果技術成果價值降低或喪失,應根據合同法原則解決,即要麽變更合同,要麽解除合同。公司成立後,由於技術成果價值的產權已歸公司所有,其價值的減少或損失應由公司承擔,不應強加於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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