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
(2)技術轉讓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4)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