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票據和標準化合同,是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特殊形態的物,具有格式化和金融屬性的特征。
②行為,主要表現為監管行為、發行行為和交易行為。金融法律關系行為既具有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壹般屬性,又具有程序嚴密的顯著特征。金融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必須符合嚴格的程序要求,否則無效。
(3)智力成果,雖然屬於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但壹些交易規則和方式也是新形勢下金融創新的主題。例如,涉及金融交易方式的軟件在銀行結算和證券交易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無疑是對象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