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為:組織、指導、協調地方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指導、檢查、監督本地區經濟犯罪工作,分析研究經濟犯罪動態,提出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的對策;指導地方財政、稅務部門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單位開展安全防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