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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的補償標準

雖然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補償費,壹般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只要合理,就會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在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發生爭議的,壹般按照離職前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的30%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給予其經濟補償。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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