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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安娜女王法”的意義

《安娜女王法》壹方面將保護的重心從出版商轉移到作者身上,賦予作者印刷和再版作品的權利(即現代意義上的復制和發行權),並明確指出立法的目的是鼓勵創作;另壹方面規定了14年的保護期,從而確立了以作者為權利主體,以復制權和發行權為核心,以法定保護期為補充的現代版權制度的雛形。

《安娜女王法》賦予作者的專有權,與封建時代的特許經營權有著本質的區別。特許經營權是封建統治者特別授予的,是單方面的決定,是給出版商的“禮物”。出版商不能隨意轉讓被授予的印刷出版特權,因此特許經營具有公權性質。《安娜女王法》為作者提供了法定權利,這種權利是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可以自由行使和轉讓的財產權,是典型的私權。正因為如此,《安娜女王法》被公認為人類歷史上第壹部現代版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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