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女王法》賦予作者的專有權,與封建時代的特許經營權有著本質的區別。特許經營權是封建統治者特別授予的,是單方面的決定,是給出版商的“禮物”。出版商不能隨意轉讓被授予的印刷出版特權,因此特許經營具有公權性質。《安娜女王法》為作者提供了法定權利,這種權利是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可以自由行使和轉讓的財產權,是典型的私權。正因為如此,《安娜女王法》被公認為人類歷史上第壹部現代版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