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各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