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區別:科研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進行科學研究,推動知識的創新和發展。科研合同是為了支持研究項目、實驗室或科研機構的運作,以獲得新的科學發現或技術突破。而生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生產和制造產品,滿足市場需求並實現經濟利益。
2、內容區別:科研合同的內容涉及研究方案、實驗設計、數據收集與分析、研究成果等科學研究相關的內容。科研合同包括資金支持、設備提供、人員配備等方面的條款,以支持研究工作的進行。而生產合同的內容涉及產品規格、數量、交付時間、質量標準、價格、支付方式等與產品生產和交付相關的內容。
3、法律性質區別:科研合同具有壹定的學術性質,涉及科學研究的知識產權、保密性、學術論文發表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生產合同則更多涉及商業性質,包括產品的商標、專利、銷售渠道等商業保密和競爭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