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酬協商權: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法律法規,通過協商確定勞動報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權利。
2.報酬請求權:是指勞動者在支付了職業勞動後,要求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權利。
3.薪酬控制權:是指勞動者自主支配、管理和處置自己薪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