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重婚案;
3、遺棄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第五章(侵犯財產)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