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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秘書長的職能和權力是

法律分析:聯合國秘書長是聯合國秘書處的首長。根據《聯合國憲章》,秘書長由安理會推薦,由聯合國大會任命。他是這壹機構(《聯合國憲章》)的“行政首長”,負責秘書處的工作,提請安理會註意他認為可能威脅國家和平與安全的任何事項,並履行安理會、大會和其他主要機關賦予的“其他職責”。在世界各國面前,聯合國秘書長往往被視為聯合國的象征,同時他也利用這壹身份在爭端各方之間進行斡旋。聯合國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秘書長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任命若幹副秘書長協助其工作。聯合國秘書長常被視為“世界的總經理”。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條。茲設立聯合國主要機關如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

2.聯合國得依本憲章設立其認為必要之輔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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