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具體目錄如下:
壹、民法典全文七篇
二、民法典配套解釋5件(含4個新舊對照表格)
三、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6件(含2個新舊對照表格)
四、民事類司法解釋修訂27件(含9個新舊對照表格)
五、商事類司法解釋修訂29件
六、知識產權類司法解釋修訂18件(含18個新舊條文對照表格)
七、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修訂19件
八、執行類司法解釋修訂18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壹)》
第壹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宣告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二條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將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