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數額或者價款分期交納;(2)非財產案件按照以下標準賠付: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格的,按照財產案件標準支付;(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繳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繳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