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壹)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近年來,各地都在進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並且紛紛成立農村股權經濟合作社,對於確認為農村集體產權的的集體資產,采取股份或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並且頒發農村股權證。股權證能更科學的確立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使集體所有產權關系更清晰。管理好集體資產,更好的建立起符合市場經濟需求的新機制,讓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值,確保對村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