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方法有協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五種。
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調解是指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從而使糾紛得到解決的活動。
行政處理是指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