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股權質押的規定有,應當進行質押登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登記是生效要件。股權質押後原則上是不允許轉讓的。除非質權人同意出質人轉讓。只有可以轉讓的股權才能夠質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