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的懷疑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與申請不矛盾。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二、該專利的外觀設計不應屬於現有設計,且與申請不存在沖突。
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有明顯的區別。
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之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