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經過比對,蘋果公司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兩款手機與佰利公司的“手機(100C)”雖存在壹系列的差別,但均屬於壹般消費者難以註意到的微小差異,故應當認定二者無顯著區別,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據此,北京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法規定,責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中復公司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根據我國專利法相關規定,如果法院生效判決支持了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決定,那麽,蘋果公司的兩款被控侵權手機則不能繼續在北京地域範圍內進行銷售。在除北京之外的國內其他地方並不會直接產生禁售的法律後果。但如果蘋果最終敗訴,對國內其他地方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有參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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