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產出物讓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就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