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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沖突的解決原則

法律主觀:

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和專利權保護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兩種保護模式。兩種模式都有各自的優缺點,在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中也都起著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兩種權利屬於不同主體所有,就產生了兩種權利的權利沖突。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與專利權沖突的壹種形式是軟件的著作權人利用已經申請專利的軟件技術方案編寫出新的程序,然後進行了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申請專利就意味著其專利就要對社會公開,這也為著作權與專利權沖突提供了可能性。這種沖突形式實際上是壹種專利侵權。 為解決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壹重合,可采取“壹次賣絕”,是指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時,著作權人必須將在該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生產者。權利轉讓後,該產品則同上專利法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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