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允許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轉讓轉化,加大創新人才激勵力度。完善科研人員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賦予創新領軍人才更大人財物支配權、技術路線決定權,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研究制定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才股權期權激勵政策。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才獲得現金與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3、鼓勵和支持人才創新創業,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業兼職並按規定獲得報酬。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壹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鼓勵和引導優秀人才向企業集聚,打造壹批低成本、便利化、開放式的眾創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