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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協議未經司法確認。

法律主觀性:

司法機關不予確認的調解協議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不屬於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告程序和破產程序的;內容涉及產權和知識產權的確認。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357條

當事人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

(二)不屬於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告程序、破產程序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產權確認和知識產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上述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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