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雲林宣布,為了規範臺灣水果的市場經營行為,保護臺灣水果品牌和形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嚴格區分"臺灣產地水果"和"臺灣品種水果"。凡是銷售非原產於臺灣島內的臺灣品種水果,均需在包裝物和價格標簽上註明產地。對以非原產於臺灣的水果假冒臺灣產地水果進行銷售的行為予以制止,並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加強對相關廣告宣傳的監管力度,對違法廣告行為將依據《廣告法》等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保護措施還包括,歡迎臺灣農產品生產商和經銷商在大陸通過註冊普通商標、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等方式,獲得《商標法》的保護。對侵犯臺灣農產品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