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千表示,指南的修改只是明確了。如果保護的不僅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構成的商業模式本身,而且是技術特征,即正確運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則相關發明可以被授予專利權。但此次修改後,《指南》中“組織、生產、商業實施、經濟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制度”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規定並未被刪除。換句話說,純商業模式本身還是不可能獲得專利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