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貴公司法律顧問之所以將“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成果及其相關的知識產權、使用權及轉讓權均歸甲方所有”改變為“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開發軟件的著作權歸甲方享有”,關鍵在於其僅僅從單層面的法律角度去考慮問題,而不是從貴公司利益保障這個服務角度去考慮問題,他認識到了“計算機軟件”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是歸屬於著作權保護範疇,但他忽略了計算機軟件實際上涉及到許多方面的權利(正如樓主認識到的),更要命的是,他忽略了他是公司最大權益化的爭取者和實施者。
同意的觀點,妳們的新法律顧問所做的修改確實不利於保護妳們的權利。
感謝各位,i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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