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們壹定是廈門的企業員工。
2.在廈門市依法參加失業保險,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及以上,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等級證書的從業人員。取得證書後12個月內(以證書上標註的日期為準),可按規定申請技能提升補貼。
3.申請人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應當是我國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目錄中所列的證書。
4.必須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以發證日期為準)。
享受補貼的相關限制
1.同壹職業(工種)、同壹等級只能申請享受壹次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2.同壹職業(工種)已享受高等級技能提升補貼的,不再享受低等級技能提升補貼。
3.勞動者每個自然年度最多可享受兩次技能提升補貼。
4.勞動者取得同壹職業(工種)的同壹證書。本發放實施前,已獲得職業培訓補貼的個人不再享受技能提升補貼;印發實施後,符合技能提升補貼條件的,不再申請職業培訓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