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駁回理由很難審核成功,除非我們的商標得到了有關方面的認可(有紅十字標誌的要有他們的允許,有其他國家名稱的要允許,市級以上的等等。).這些應該被允許並且善意地獲得,並且在它們能夠被批準之前應該提供證據。
第二,與在先權利相沖突的商標申請。
這個商標申請最終註冊的可能性很小。除非在先商標屬於多年(三年以上或僅三年)未使用的商標,或者不能提供使用證據,我們可以通過“撤三”取得商標申請權。當然,我們也可以通過不變的商標信息來宣告無效,這樣我們也可以獲得申請商標的權利。
事實上,商標的“撤銷”和無效是清除商標申請道路上障礙的方式之壹,我們稱之為“清道夫”。當然,這需要很多時間,所以要慎重選擇這些方法。我們也可以通過購買商標的方式直接取得商標權,但是購買商標的成本相對更多,所以申請人要有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