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閔行區人民法院由原上海縣法院和閔行區法院合並成立,編號為1993。位於上海市閔行區莘莊鎮滬閔路6468號。七寶、顓橋、浦江、新虹橋、梅隴五個派出法庭,青浦、金山、松江、奉賢四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