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明復印件、節本、影印件等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與原件壹致。合同(協議)或其他文件上的簽名、蓋章、制作日期,遺囑公證、遺囑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囑效力確認等費用為100元。遺囑公證要收400元。(200元不涉及物業)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和辦理其他公證業務,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壹)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存款公證;(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的效力;(3)證明民事協議;(四)證明出生、生存、教育、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死亡、不可抗力、組織資格、信用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五)辦理證據保全和票據。知識產權享有、轉讓和使用的許可證明;(六)公證保管遺囑,核對保管遺產,確認遺囑效力;(7)證明財產的清點、清算、估價和損失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