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保險。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項是民事問題。如有糾紛,可向法院起訴維權。二十三項屬於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機關投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