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是指不構成作品的特定文化產品的創造者對該文化產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利。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在作品傳播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廣義的著作權可以包括鄰接權。狹義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系極為密切。沒有作品,就談不上作品的傳播,因而鄰接權以著作權為基礎;對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樣適用於對鄰接權的限制;鄰接權的保護期也為50年。鄰接權與著作權的主要區別是:鄰接權的主體多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的主體多為自然人;鄰接權的客體是作品傳播過程中產生的成果,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鄰接權中除表演者權外壹般不涉及人身權,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