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邵東市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第二條規定之外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額低於100萬元)和行政案件。
二、邵東市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的區域範圍為:雙清區、大祥區、北塔區、邵東市、新邵縣、隆回縣、洞口縣、綏寧縣、城步苗族自治縣、武岡市、新寧縣、邵陽縣。
三、該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當日起,我院不再受理本公告第壹條所明確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此前已經受理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原受理法院審理完畢。
四、其他公告未盡事宜,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幹規定》及配套文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