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勞動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個體勞動和經營收入,按勞動力價值分配獲得的收入,即在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勞動者的工資收入。
(2) 勞動以外的生產要素所有者參與分配。主要是資產收益,指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和個體經營者獲得的資產收益。
(3)管理和知識產權類的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社會成員提供技術、信息等的收入;按資本分配得到的利潤收入,主要是指我國私營企業主和外資及港臺澳投資的企業中的企業主按資本獲得的利潤收入。此外,還有國有企業的承包者和租賃者通過經營成果分配獲得的收入,以及風險收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