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在我國境內,產生我國法院的管轄連接點,我國法院對該糾紛就有執行管轄權。此外,該法內容規範了被執行人或其財產在我國境外的管轄權的確定,屬於司法協助的範疇。這壹規定不影響外國法人在我國的財產,我國法院可以依法要求該外國法人履行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這是司法管轄權作為壹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本國的體現,也是司法主權原則在其實施中的體現。綜上所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具體,仲裁權利人向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排除我國法院的執行管轄權;外國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國境內有可以確定的住所或者財產的,其住所或者財產所在地法院有執行管轄權。總而言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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