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登記由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辦理。雙方可以委托同壹人或同壹代理機構。
提交質押登記申請所需材料:
1.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
2.由出質人和質權人簽字或蓋章的辦理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相關業務的承諾書;
3.經雙方蓋章確認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主合同和質押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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