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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構成行政拘留?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壹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歲以上;(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得執行。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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