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
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壹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
擴展資料
國際私法是壹個從名稱就存在爭議的法律部門,從古羅馬時期的“法則區別說”,到現今“國際私法”、“私國際法”、“法則區別說”等各種稱謂,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促進了國際私法的繁榮。
在國際私法的發展史上,國內立法是最早的國際私法淵源。最早的成文國際私法規範當屬1756年的《巴伐利亞法典》,早期影響最大的當屬1804年《法國民法典》。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都開始在國內立法中接受國際私法,但是各國的立法模式並不完全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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