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原工商局、質監局、食品監督管理局合並而成。其職責是這三個部門之前的職責,主要包括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價格、餐飲監管等。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如本部門內設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條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加強監督。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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