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從行政法角度來說 我認為“黑屏行為”不是行政行為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經授權的其他機關 微軟只是壹間公司 不具有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
第二 我認為它沒有侵犯消費者的權益 因為大家都知道正版的價格 不可能有買盜版的人不知道自己買到的是盜版 換言之不存在善意的消費者 消費者都是知道自己購買的是盜版 也就是說消費者並沒有從微軟手中購買了產品 自然不存在侵權的問題了
第三 微軟沒有權利實施這壹行為 從法律上講 微軟對其軟件作品享有著作權 在其著作權收到侵犯時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等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從現在的情況來看 微軟尚沒有進行私力救濟的權利 因為盜版已經存在了20多年 微軟壹開始既沒有通過自身積極的措施來打擊盜版 也沒有通過提起訴訟等方法來維護權利
簡而言之 目前微軟只享有訴權 對盜版的執行權只能由法院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