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範圍論是當今世界各國通用的定義,是通常意義上的簡便而正確的方法。知識產權概念的範圍源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並被對世界經濟和貿易有較大影響的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壹部分第1條重復。上述兩個國際公約所界定的知識產權範圍是當今世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的通行做法。迄今為止,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專著、法律甚至國際條約都從界定範圍的角度界定了知識產權的概念或對其做出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