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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外購貨物對外投資視為銷售,而不是進項稅的轉移?

當然了。

模擬壹下就知道了。

如果1700買的東西有10000的扣稅,用於非應稅項目時沒有利潤,他的稅還是1700,把之前的稅調出來就行了。

但是如果投資合同約定價值是15000,如果只是轉到1700,還是會有3300增值,那麽3300的錢就不用交增值稅了?國家必須支付,否則所有的銷售都是以投資的形式約定的,那麽增值稅就沒有意義了。所以會被當成銷售。

捐款也是如此。捐款按市場價計算,壹般不會正好等於11700。所以增值稅也算銷售額。

呵呵~ ~ ~

我只是金融專業的。

以上只是我個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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