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就是妳出版的時候要寫作者的名字,尊重他們的署名權等其他合法權利。 實在沒法得知作者的,就寫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