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的全部或者部分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十七條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表明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