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知識產權條約按其性質可以分為三類:壹是提供實體性知識產權保護的條約,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二是便於在多國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條約,如《專利合作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馬德裏協定》)、《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以下簡稱《布達佩斯條約》)等;三是建立相關國際分類的條約,如《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以下簡稱《尼斯協定》)、《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以下簡稱《維也納協定》)等。
D選項應該是《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護海牙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