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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嗎?

根據新勞動法,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他約定都不符合法律規定。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壹般來說,主動辭職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是如果公司在試用期或者合同中給妳進行了相應的專項培訓,那麽妳就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壹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費用。但如果合同中沒有及時進行相應的培訓,那麽產生的費用就不應該由勞動者承擔。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保密條款或簽訂保密規定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應在限制期內按月給予經濟補償。相反,如果勞動者違反保密規定,泄露了公司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勞動者的責任,並要求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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