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壹百二十條:采取技術偵查、調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應當通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予以核實。
當庭技術偵查、調查證據材料可能危及有關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法院應當采取不公開有關人員身份以及技術偵查、調查措施所使用的技術設備、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時,法官可以在庭外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