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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區法院有幾個民事庭。

普通地區法院有兩個民事庭。它們是第壹人民法院和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1

(壹)負責審理與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房地產及相關合同有關的第壹、二審案件;

(二)負責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工作;

(三)牽頭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四)負責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庭2

(壹)負責審理與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房地產及相關合同有關的第壹、二審案件;

(二)負責審理合同、證券、票據和破產案件;

(三)負責審理申請撤銷仲裁的案件;

(四)負責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第三民事審判庭(中級法院)

(壹)負責審理與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房地產及相關合同有關的第壹、二審案件;

(二)負責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案件;

(四)負責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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