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庭1
(壹)負責審理與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房地產及相關合同有關的第壹、二審案件;
(二)負責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工作;
(三)牽頭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四)負責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庭2
(壹)負責審理與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房地產及相關合同有關的第壹、二審案件;
(二)負責審理合同、證券、票據和破產案件;
(三)負責審理申請撤銷仲裁的案件;
(四)負責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第三民事審判庭(中級法院)
(壹)負責審理與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房地產及相關合同有關的第壹、二審案件;
(二)負責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案件;
(四)負責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