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壹庭
(壹)負責審理第壹、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
(二)負責指導基層人民法庭工作;
(三)負責牽頭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進行指導;
(四)負責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二庭
(壹)負責審理第壹、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
(二)負責審理合同、證券、票據及破產案件;
(三)負責審理申請撤銷仲裁的案件;
(四)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進行指導。
民事審判三庭(中級法院)
(壹)負責審理第壹、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人身權利、房地產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
(二)負責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案件;
(四)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