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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科研誠信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篇刪除了哪些領域

《醫學科研誠信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條刪除了口腔、護理、計劃生育領域。

《醫學科研誠信及相關行為規範》第二條本規範所稱醫學科研行為,是指基礎醫學、臨床醫學、預防醫學與公共衛生、藥學、中醫藥學、中醫學等領域的機構及其人員開展的科研項目申請、實驗前研究、研究實施、成果報告、項目檢查、執行過程管理、成果匯總與公布、評價、評議與驗收等活動。

該準則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是守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規定,科技人員應當遵守科研誠信,尊重知識產權;國家應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學術誠信檔案制度。

二是註重醫學研究的特殊性原則。醫學研究與生命健康密切相關,需要堅持倫理原則,有效保護受試者,尊重實驗動物的福利要求,制定可操作的科研誠信規範。

第三,誠信原則行為規範與制度建設同時進行。在規範科研人員行為的同時,還要發揮機構和部門的廉政監督作用,明確責任,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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