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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合同中有說未工作滿壹年辭工需提前壹個月,扣違約金壹千元。...

勞動合同中有說未工作滿壹年辭工需提前壹個月,扣違約金壹千元,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屬於無效條款,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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